选择私行前最需要核对的是 15 件事:机构身份、资产记在哪里、自己被归为哪类投资者、要付多少钱、借钱时有哪些硬性条件,以及将来怎么离开。这份清单在签署开户文件之前使用,每项都可以转成一个书面问题交给银行,帮助读者确认自己读懂了文件里最关键的条款;不熟悉的术语可查 术语表。

第一组:机构与记账(第 1 至 3 项)

1. 机构的监管身份

  • 核对:与我签约的法律实体全称、注册地,以及它在监管名册上的身份。
  • 香港:在金管局认可机构名册(vpr.hkma.gov.hk)查银行属持牌银行、有限制牌照银行还是接受存款公司,在 SFC 公众纪录册查其注册机构身份。
  • 新加坡:在 MAS 金融机构名录查该实体持有的牌照与豁免类别。
  • 提醒:品牌名与签约实体可能不同,例如以分行名义经营的外地银行,合同主体是其总行法人。

2. 记账中心与适用规则

  • 核对:我的账户和资产记在哪个记账中心(booking centre),适用哪地的法律、监管与争议解决机制。
  • 机制:客户经理所在地与记账地可以不同,部分服务只提供给特定记账中心的账户。
  • 去看:记账中心选香港还是新加坡。

3. 存款保障是否适用

  • 核对:我的存款属于哪类、是否受存款保障、上限多少。
  • 香港:据存款保障委员会常见问题,只有持牌银行是存保计划成员,有限制牌照银行与接受存款公司不在其内;上限见 记账中心。
  • 新加坡:只保新元存款,私行常见的外币存款、结构性存款与投资产品不保(SDIC FAQ)。
  • 提醒:托管的证券和基金不属于存款,不受存款保障,其处理看托管协议与适用法律。

第二组:身份与分类(第 4 至 6 项)

4. 我会被归为哪类投资者

  • 核对:银行准备把我归为香港专业投资者(PI)、资深专业投资者(SPI),还是新加坡认可投资者(AI),依据的是哪份资产证明。
  • 香港:个人 PI 以投资组合规模认定(《证券及期货(专业投资者)规则》第 3 条),SPI 另有更高的财务测试与知识经验测试;请银行写明认定所依据的结单与日期。
  • 新加坡:认可投资者须满足《证券及期货法》第 4A 条的资产或收入条件之一,并明确选择加入(opt-in)。数字口径见 私行门槛与服务范围。

5. 这个分类让我放弃了哪些保护

  • 核对:请银行书面列出因我的分类而豁免或简化的规定。
  • 香港 SPI:HKMA 与 SFC 2023-07-28 联合通函写明,在流程简化安排下,中介无须在每笔交易层面配对 SPI 的风险承受程度、投资目标与年期,也无须评估其知识、经验与集中度风险;产品特点与风险可以预先一次性说明;中介须与客户订立书面协议。
  • 新加坡 AI:据 Bank of Singapore 公开的效果说明(Version 10/23),可豁免的包括《财务顾问法》第 34 条产品资料与报酬披露、第 36 条推荐合理依据要求、质押客户资产前的书面同意,以及零售客户投诉处理安排等。
  • 提醒:新加坡认可投资者可选择退出(opt-out),退出前已完成的交易不受影响。

6. KYC 与财富来源文件

  • 核对:银行要求的财富来源(SoW)与资金来源(SoF)证明清单,以及审核预计时长。
  • 机制:财富来源指全部财富的来历,资金来源指这次注入账户的资金的来历;HKMA 2016 年培训材料写明私行尽调期望更高,但不要求精确数字。
  • 内地居民:HKMA 2026-05-22 通函要求从事证券业务的注册机构为内地个人投资者开立投资账户时取得资金来源书面声明,并只经本人名下合资格银行账户结算,见 私行开户与 KYC。

第三组:费用与利益(第 7 至 9 项)

7. 费用表是否完整

  • 核对:托管费、管理费、交易佣金、外汇差价、最低收费、资产转出与销户费用是否全部列明,计费基数是什么。
  • 提醒:费率因银行、资产规模与协议而异,本站不引用费率;请银行按预计资产配置书面估算一年总成本,见 私行费用与利益冲突。

8. 产品方利益如何披露

  • 核对:基金回佣、结构性产品分销利益归谁,是否退还或抵扣,每只产品的最高百分比是多少。
  • 香港:SFC《操守准则》第 8.3 段要求在交易前或交易时披露;不可量化的金钱利益须披露存在、性质与可收取的最高百分比。
  • 新加坡:对认可投资者,法定报酬披露可获豁免,披露范围看合同与银行政策。

9. 银行在交易中的身份

  • 核对:债券、外汇、场外衍生品交易中,银行是代理人还是主事人,点差上限如何告知。
  • 香港:SFC 与金管局 2021-10-29 通函写明,以代理人身份交易时不应保留价格改善的利益,仅提供早前的标准收费表并不足够。
  • 新加坡:交易前告知主事人或代理人身份的法定要求,对认可投资者可获豁免(同第 5 项来源)。

第四组:信贷(第 10 至 12 项)

10. 抵押率与可调整条款

  • 核对:每类抵押品的抵押率写在哪里,银行能否单方调整,调整前是否通知。
  • 香港:金管局 2021-10-22 信函不再要求按市场惯例设定股票抵押率,但要求银行审慎设定,并表明不代表放松监管标准。
  • 提醒:抵押率数字只看授信函与抵押品清单,本站不提供。

11. 追加保证金期限与处置权

  • 核对:触发追加保证金的比率、补足期限、补足方式,以及银行处置抵押品的条件。
  • 提醒:部分合同允许银行不论是否已发出追加保证金通知即处置抵押品,补足期限可能只有数个营业日;单家银行条款示例见 Lombard 贷款怎么运作。

12. 保费融资的转让影响

  • 核对:保单转让后,冷静期取消、部分提取、受益人提名、身故赔偿的分配顺序分别如何变化。
  • 香港:保费融资监管标准自 2023-01-01 起执行,须在发单前签署 IFS-PF。
  • 新加坡:可撤销受益人提名会因保单转让而撤销(LIA 指南,2026-03),见 私行保费融资实务。

第五组:税务与申报(第 13 至 14 项)

13. CRS 自我证明与申报地

  • 核对:自我证明表上的税务居民地是否准确,多个税务居民身份是否全部列出。
  • 规则:香港自 2016-06-30 起实施自动交换资料,存款、托管账户与现金价值保险合约均在范围内(IRD);新加坡自 2018 年 9 月起交换 CRS 资料(IRAS)。账户资料按规则申报给账户持有人的税务居民所在地。

14. 本人在居住地的申报义务

  • 核对:账户内的利息、股息与资产转让所得,在我的税务居民地是否需要申报,由谁申报,何时申报。
  • 中国内地: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 2020 年第 3 号公告规定,居民个人取得境外所得,应在次年 3 月 1 日至 6 月 30 日内申报纳税。
  • 提醒:个人税务结果取决于税务居民身份与具体情况(适用:香港 / 新加坡 / 中国内地),请在所在司法辖区取得专业意见。

第六组:退出(第 15 项)

15. 销户与资产转出流程

  • 核对:销户需要多少通知期,哪些资产可以原样转出(in-kind transfer)到其他银行,哪些只能卖出变现。
  • 机制:上市股票与债券一般可转托管,部分基金须先赎回;结构性产品与场外衍生品通常只能持有到期或按发行人报价提前终止;未清偿贷款须先还清,抵押品才能释放。
  • 提醒:转出、销户可能产生费用,见第 7 项;保单如已转让给银行,须先解除转让。签约时就问清退出条件,比事后协商更容易。

使用方法与下一步

每项写下银行的书面答复和对应条款页码,口头说法不作数;遇到“以合同为准”的答复,请对方指明是哪份合同的哪一条。港新同时比较时两边各填一份,不把两地门槛或费率换算后比大小。完成 15 项后,读者手上应有三样东西:书面答复与条款页码对照表、按自己资产配置估算的年度总成本、信贷与保费融资的压力情景(利率上升、抵押品下跌、银行收回额度时各需多少资金)。

核对结果 下一步
有项目银行无法书面答复 暂缓签署,要求补充文件
分类豁免了自己在意的保护 考虑是否接受该分类,或询问可否选择退出
信贷条款的补足期限很短 预留抵押品以外的流动资金,或降低借款规模
税务与申报不清楚 银行通常不提供税务意见,先取得税务居民地的专业意见

更完整的跨板块尽调清单见姐妹站 hnwsolution.com.sg。需要结合个人情况解读,可通过本站联系方式登记需求。

资料来源与日期

  1. Implementation of first phase of enhancement measures of Deposit Protection Scheme — 香港金融管理局(HKMA) · 2024-10-01
  2. DPS FAQ(计划成员范围) — 香港存款保障委员会 · 2026-10-24
  3. Expected controls for account opening and maintaining relationships with clients with investment accounts(B1/15C、G16/1C) — 香港金融管理局(HKMA) · 2026-05-22
  4. Deposit Insurance Scheme FAQ — 新加坡存款保险公司(SDIC) · 2026-10-23
  5. Streamlined approach for compliance with suitability obligations when dealing with sophisticated professional investors(SFO/IS/019/2023;HKMA/B1/15C) — 香港金融管理局(HKMA)、证券及期货事务监察委员会(SFC) · 2023-07-28
  6. Explanation of Effect of Being Treated as an Accredited Investor under the Consent Provisions(Version 10/23) — Bank of Singapore · 2023-10
  7. Findings of concurrent SFC-HKMA thematic review of spread charges and other practices(21EC48) — 证券及期货事务监察委员会(SFC)、香港金融管理局(HKMA) · 2021-10-29
  8. Credit Risk Management of Share Margin Financing(B1/15C) — 香港金融管理局(HKMA) · 2021-10-22
  9. HSBC Lombard Lending Facility Terms and Conditions(零售与卓越理财客户条款,非私行条款,单家银行示例) — HSBC Bank (Singapore) Limited · 2025-04-30
  10. Automatic Exchange of Financial Account Information — 香港税务局(IRD) · 2026-10-22
  11. CRS Overview and Latest Developments — 新加坡税务局(IRAS) · 2026-09-09
  12. 关于个人所得税法修改后有关境外所得政策的公告(2020 年第 3 号) —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 · 2020-01-17